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全县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党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担任。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是:督促本级党组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党务公开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学习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会议及活动,向党员群众积极宣传党务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聘任期满可续聘,边聘不超过两期;受聘期间如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党组织有权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可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