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原则与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000元和3000元二档。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3.各普通高中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学生资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
三、认定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各班级报的初选名单;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把审核后的资助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舒城一中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