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舒城县党的基层组织党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推动党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全县各级党组织。
第四条 党内情况的通报对象为本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或全体党员。
第三章 通报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党的各级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应当通过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者媒体等形式,向党的委员会成员、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根据需要视情况向民主党派、各界代表、干部职工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事项;
3.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4.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6.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7.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8.其它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通报时限和要求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县纪委对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通报制度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